1.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,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: (1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(2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(4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(5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 (6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2.经信用中国(www.creditchina.gov.cn)、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等渠道查询后,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,取消投标资格。(提供“信用中国”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,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)。 3.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,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。否则,皆取消投标资格; 4.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,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; 5.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 6.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: (1)近5年内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承诺; (2)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; (3)投标企业应具有三年以上为高等学校或政府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学生、职工提供团餐服务的经历; (4)投标企业注册资金须在1000万元及以上。 (5)成交企业不得私自转让转包,出租或改变用途。一经发现校方有权终止合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