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校各单位:
为落实国家“放管服”的政策要求,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,解决广大教职工提出的采购环节多,手续繁琐等问题,现对相关工作作如下安排:
一、各单位对2万元以下货物、服务及维修工程采购不再进行申请报备,只需依照《青海师范大学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实施指导意见(试行)》(青师校字〔2020〕108号)做好自行采购。5000元及以上采购项目报账时需附合同。
二、为贯彻落实《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(暂行)》(青财采字〔2020〕1775号)要求,请各单位对2万元以下办公用品、通用设备、办公家具、装饰装修等采购均须在“政府采购云平台”上实施,对平台上没有的商品截图后自行进行采购,财务报账时需附无商品信息截图作为报账依据。
三、通用设备、办公家具采购严格执行省财政《青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》(青财资字[2018]2342号)文件规定,按标准采购。
四、2万元以上的货物、服务及维修工程采购,均需通过“招标采购”APP进行申报立项,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。
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特此通知,望周知。
国有资产管理处
2021年4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