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首页
  • 工作动态
  • 通知公告
  • 校园文化
  • 媒体看师大
  • 理论学习
  • 普法工作
  • 友情链接
    • 学校官网
    • 法宣在线
    • 青海网络干部学院
     您的位置: 首页 > 通知公告 > 正文

关于调整校内采购项目申请限额的通知

责任编辑:   ‖  作者:国有资产管理处 点击:[<script>_showDynClicks("wbnews", 1558800478, 13489)</script>] </div> <div style="margin   ‖  发布时间:2021-04-20   ‖  浏览数:

学校各单位:

为落实国家“放管服”的政策要求,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,解决广大教职工提出的采购环节多,手续繁琐等问题,现对相关工作作如下安排:

一、各单位对2万元以下货物、服务及维修工程采购不再进行申请报备,只需依照《青海师范大学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实施指导意见(试行)》(青师校字〔2020〕108号)做好自行采购。5000元及以上采购项目报账时需附合同。

二、为贯彻落实《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(暂行)》(青财采字〔2020〕1775号)要求,请各单位对2万元以下办公用品、通用设备、办公家具、装饰装修等采购均须在“政府采购云平台”上实施,对平台上没有的商品截图后自行进行采购,财务报账时需附无商品信息截图作为报账依据。

三、通用设备、办公家具采购严格执行省财政《青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》(青财资字[2018]2342号)文件规定,按标准采购。

四、2万元以上的货物、服务及维修工程采购,均需通过“招标采购”APP进行申报立项,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。

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
特此通知,望周知。

 

 

 

国有资产管理处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1年4月20日

高原红大学生网站

使用微信“扫一扫”功能添加“青海师范大学”

    

上一条:关于举办“高原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系列学术讲座”(第26期)的通知
下一条:青海师范大学城北校区绿化养护季节工劳务代理服务项目(第二次)成交结果公告

  • 青海师范大学
  • 青海师范大学广播台
  • 高原红大学生网站

邮箱:qhsdxcb@163.com

地址: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

邮编:8100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