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符合《政府采购法》第22条规定的条件,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: (1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(2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(4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(5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 (6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2.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,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,否则,皆取消投标资格。 3.经信用中国(www.creditchina.gov.cn)、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等渠道查询后,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,取消投标资格。(提供“信用中国”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,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)。 4.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登记手续; 5.须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(岩土工程勘察)乙级及以上资质,并在人员、技术力量、设备、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;其中,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; 6.业绩要求:供应商近三年内(2018年至今)须具有类似工程勘察服务业绩; 7.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 8.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