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供应商应具备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; 2.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; 3.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4.具有生产或经营与本次采购内容相符的资质; 5.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6.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; 7. 需具备与本次采购内容相关的经营范围; 8. 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能力。 9.经信用中国(www.creditchina.gov.cn)、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等渠道查询后,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,取消投标资格。 10.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 |